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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个老问题,设计开发如何看

一、问题的由来
自从90年代入行以来,在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审核过程中,发现有一个技术问题经常会时不时发生争议,那就是组织在建立并保持的质量管理体系有没有设计和开发过程?或者说产品和服务的设计开发可不可以删减?引申到质量管理体系标准中去那就是相关过程到底按8.1还是8.3条款要求(老标准是7.1和7.3条款之争;选用ISO9001还是ISO9002之争),有时候,争论还非常激烈,审核员与审核员、审核组与企业、企业与咨询老师、培训教师与学员之间,各执一词,互不相让,因为牵扯到标准条款的删减,设计的责任,而且还要在认证证书的范围中体现产品是否带设计,可见兹事体大,但又由于产品和服务的业态太过于复杂,难见相对权威的书面划分准则,但问题还是存在,争论还在继续……
常见争论的具体问题如下:
a. 炼油厂的产品是汽油等,汽油的标号由国家标准明确,而炼油厂的炼油装置的设计可以按8.3条款要求吗?
b. 供电局的产品是国家规定供电服务,那供电局的输变电线路和装置的设计是否算有设计开发?
c. 工程施工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或者说施工方案设计,生产企业的工艺设计是否都应该属于该组织的设计活动?
d. 产品外观色彩或者尺寸变更一下也算是设计开发吗?
每每被要求回答这类问题也是蛮费脑子的,而且还不一定能达成共识,怎么办?是否有一种相对简单的办法很容易地界定什么是新产品,标准(ISO9001-2015)中8.1条和8.3条如何划分?
二、标准术语的定义和解读
让我们先看看标准是怎么说的,在标准《质量管理体系 基础和术语》(GB/T 19000-2016/ISO 9000:2015)中3.4.8条对设计和开发的定义是:将对客体的要求转换为对其更详细的要求的一组过程),该定义中注1很重要,说是形成的设计和开发输入的要求,通常是研究的结果,与形成的设计和开发输出的要求相比较,可以用更宽泛和更通用的含义予以表达。通常,这些要求以特性(3.10.1)来规定。
那么,特性的定义又是什么呢?GB/T 19000-2016/ISO 9000:2015标准中3.10.1条对特性定义是:可区分的特性。该定义带有3个注,分别是:
注1;特性可以是固有的或赋予的。
注2:特性可以是定性的或定量的。
注3:有各种类别的特性,如:
a)物理的(如:机械的、电的、化学的或生物学的特性);
b)感官的(如:嗅觉、触觉、味觉、视觉、听觉);
c)行为的(如:礼貌、诚实、正直);
d)时间的(如:准时性、可靠性、可用性、连续性);
e)人因工效的(如:生理的特性或有关人身安全的特性);
f)功能的(如:飞机的最高速度)。
“固有的特性”就是指某事或某物中本来就有的,尤其是那种永久的特性,如螺栓的直径、机器的生产率或接通电话的时间等技术特性。有的产品只具有一种类别的固有特性,有的产品可能具有多种类别的固有特性。例如:化学试剂只具有一类固有特性,即化学性能;而对彩色电视机来说,则具有多类固有特性,如物理特性中的电性能、环境适应性能、安全性等,感官特性中的听觉(音质)和视觉(色彩),时间特性中的可靠性等。
“ 赋予特性”不是固有特性,不是某事或某物中本来就有的,而是完成产品后因不同的要求而对产品所增加的特性,如产品的价格、硬件产品的供货时间和运输要求(如运输方式)、售后服务要求(如保修时间)等特性。
不同产品的固有特性与赋予特性是不相同的,某些产品的赋予特性可能是另一些产品的固有特性,例如,供货时间及运输方式对硬件产品而言,属于赋予特性;但对运输服务而言,就属于固有特性。
三、解决方案
从上述标准的定义和标准的解读可以看出:设计开发与产品和服务的要求(特性)有关,那产品和服务的要求(特性)又是谁确定的呢? 有客户确定的,如给你一张图纸,要求定制一张床,既然是定制,那么尺寸、材质和结构和外观也应该是由客户来确定,也有上级集团公司确定产品和服务的要求(特性),如让组织按国家标准生产一批螺栓螺母,那么螺栓螺母的特性应该符合国家标准要求,组织没有对螺栓螺母的设计责任。
很显然,组织的设计开发过程是否存在与产品的特性由谁负责确定有关,如果这个问题能够达成共识的话,后面操作层面的事情就容易多了。
首先,我们先确定什么是新产品和服务,对于硬件产品而言,除了全新的产品以外,一般都是在原有产品的基础上进行升级换代,如果涉及功能、性能、材料和结构方面发生变化了产品可视为新产品开发。其次,询问组织3个问题:
1、最终交付给客户的产品和服务是什么?
2、交付的产品和服务特性是什么?
3、这些产品和服务特性由谁来确定?
如果最后答复是由组织自己确定,那就有设计开发,按标准8.3条,反之按标准8.1条, 这样判断问题就简单多了,减少了许多不必要的争议。
运用这个方法来分析上述炼油厂的汽油产品设计开发问题,判断炼油厂的汽油产品是否存在设计开发过程就变得比较容易了,首先,看产品中是否有新产品,即新的标号的汽油产品,其次,看新标号汽油产品的产品特性:如汽油的辛烷值(抗爆性能)、挥发度(开始变为蒸气的能力)和蒸气压力(环境的控制因素),最后,看这些特性是由国家标准确定还是炼油厂自己确定,很显然,这些关系到人的生命健康安全的产品必须使用国家强制性标准,如GB 17930-2016《车用汽油》等,且由国家标准来确定各标号的汽油特性参数,由此,如果还认为汽油产品设计由炼油厂负责显然就不合适,至于炼油装置和炼油工艺的设计开发,不管是否请设计院设计都不能与汽油的产品设计混为一谈,不过如果炼油厂坚持按8.3条的要求进行管控,这倒也不失为一个管理的好方法,但是,不能在认证证书范围中给予汽油的设计开发的范围,因为汽油的设计开发和装置、工艺设计开发不是一个概念,不能混淆。
注意:证书是给客户看的,客户关心的是你交付产品的设计能力,而你生产产品装置设备的设计能力与客户无关。
实例:
Q: 请问老师,像我们勘测单位,不生产标准产品,主要做项目,那么规范每个项目实施过程的技术设计文件的制定是按8.1还是8.3的要求控制?
A: 你们测绘交付给客户的是什么成果物?
Q: 图,数据,报告….
A: 这些成果物的特性是什么?
Q: 不同类成果有不同的特性要求,如数学精度、数据正确性、数据完整性…..
A: 这些特性由客户确定还是由你家公司确定?
Q: 顾客一般不明确提出,一般我们来确定,或者在招标文件里列一堆标准、规范
A: 如果你家公司确定,那就8.3
Q: 谢谢老师!
四、总结
标准中设计开发是一个重要条款,因为关系到设计责任和证书范围的描述,理应特别重视并进行甄别,组织在策划和运行过程中应与相关咨询机构(如有)和认证机构进行有效沟通协商,明确新产品的特性以及产品特性的责任者,最终确定是否存在新产品的设计和开发。
以上是个人观点,仅供参考。
王正华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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